第一条 为了搞好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施工工程建设质量,有效利用资金,提高建设效益,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都要符合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以预防为主。工程开工前要配合施工单位认真作好准备,特别对施工具体方案和安全措施要督促落实。
第三条 工程检查的依据有:
(一)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二)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单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万面的技术文件、会议决定等。
(二)施工合同及招标又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
(一)掌握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的全面情况,了解设计对工程关键部位的要求。
(二)对主要材料(如水泥、钢材、防水材料等)、成品、半成品、构件以及机电设备、配件等(钢构件、混凝土预制件、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采暖通风设备等)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三)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在开工前的定位,经施工单位测量放线后,对其轴线、标高、位置进行测量签证;对沉降有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定期观测。对建筑物、构筑物地基的边坡治理和湿陷性黄土的地面排水,要与施工单位配合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重要承重结构、主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如钢筋混凝土基础、主体结构、大型设备基础、主要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防水工程等)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手续。
第五条 参加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话、网络、电视线路安装、设备安装的试压、试水、试运转、试车,并签证验收记录。
第六条 掌握分析质量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按期填报“建筑安装工程情况月报表”。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逐段、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有权做出纠正或返工的决定。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会同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共同解决,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条 审查施工企业提出的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