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建设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9-09-11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校内全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都要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条 合同价款的认定。凡招标工程项目,执行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执行审定后概算价。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工程保修合离的价款按国家有关费率标准执行。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要有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第四条 各种合同业主均保留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由财务保管,副本由基建处保管。

第五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漏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办理竣工结算必须备齐以下相关资料: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预算书、投标承诺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工程结算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必须经甲方、乙方双方签认,工程结算书要求加盖公章,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及证件号。

第七条 甲方在接到乙方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后,应及时对有关结算文件进行审查。竣工转单及有关结算文件经审查齐全无误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小型工程进行审定。四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它工程进行审定。

第八条 对基建处审定的工程结算,经乙方签认后报送审计处。

第九条 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审计核定为准。审计结论应经乙方签认。

第十条 工程预决算员、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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