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9-09-11 点击数: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授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投资的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加强队伍建设。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内容应为学校内所有新建、改扩建、翻建项目,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管理的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落实完成。

第五条 基建处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当好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决策的参谋;

(二)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向教育部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报审校园总体规划并负责监督和实施;

(三)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五)组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报批、建设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考察及招标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合同签定、备案和实施工作;

(六)配合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土建配套设备和材料的选择采购与检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七)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编制教育部规定的有关基建工程报表;

(八)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有计划培训,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和全处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九)负责基本建设文档资料(技术、施工)的收集、审核、归档;

(十)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建筑质量、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

(十一)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

第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划的法规标准和教育部《关于抓紧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校园规划设计,

第七条 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接性,校园规划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调整,必须按确定规划的程序进行。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的建设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第八条 总体规格设计要保护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被随意挤占,并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法,逐步扩大学校的教学和体育用地。

第九条 校园规划要充分考虑基础管网设施的配套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颏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规定需由有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写。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工前,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规范控制工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勘察、设计、申报、招标、施工各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不得盲目压缩和随意拖延。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实行招标。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浪费。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对所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合同约定,由学校基建部门直接采购的材料,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通过具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由基建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可以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严格执行保修合同,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对,基建处可以采取措施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基建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坚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适当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还要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须送学校审计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决算。

第二十九条 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工程质量问题必须经国家专业权威部门认可。

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由基建处编制下年的基建汁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前,由基建处牵头、项目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并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或立项报告),经基建处处长审定、主管校长审批,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立项批文及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基建处拟定《设计任务书》,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签订设计合同。

第三十三条 委托设计的项目,按方案设计、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施工图纸设计的程序进行。由基建处、使用单位(学院、处室)及设计单位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各个阶段设计完成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由基建处负责落实。

第三十五条 前期工作中的各项费用的支付:包括三通一平、设计、勘探、质检等,报处长及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程中标的有效文件,由基建处草拟工程合同,处长审定,报校长同意后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大宗货物、材料采购和认质认价的材料,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抖的采购与检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程需要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报处长同意,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要及时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同设计部门联系,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图纸。

第四十条 有完整施工图纸的新建工程,按照合同规定,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第四十一条 无设计图纸的室外工程,零星工程竣工后,由预算人员施工工地代表、学校审计处和施工单位几方共同实测工程量,根据几方签字验收单决算。

第四十二条 基建处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严格执行合同付款方式。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竣工资料的收集,以及竣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作好工程备案。根据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安好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将材料汇总后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四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合同管理、汇编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将会出台更多的政策法规,如目前出现的“代建制”正处于不断完善中,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本次制定的共十项管理实施办法自2007星1月1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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