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提请竣工报验工程项目必须是由施工方自检,经监理验证合格的项目,必颂是通过规划、消防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
第二条 竣工验收由基建处具体组织学校内部有关管理与使用单位进行事前联合检查。
第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条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施工监理和基建处合验,质检部门备案认证合格的产品,由基建处组织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房产部门)进行一次性整体工程移交,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应在移交表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 对移交后的工程,基建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实行质量保修。
第六条 清理现场。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应限期清理。
第七条 工程竣工移交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