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部工程洽商实行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
第二条 各类洽商变更,一定要写清楚变更原因及相关内客。能用附图说明的,一定要用附图,无变更原因的洽商为无效洽商。
第三条 工程洽商一般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王、承包商四万批同签字后生效。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全部签字应在三日内无成有空缺未签字者为无效冶商。
第四条 对洽商内容涉及到的经济变更的审批权限,3000元以下的由专业工程师签手有效.30000元以下由处长签字有效30000元以上的须报主管校长同意,经济数额较大的须报学校讨论同意。
第五条 工程洽商设计院监理、预算员及领导签完字后,由各专业工程师交给档案资料员保管,以各工程决算时交审计处进行工程决算。
第六条 涉及经济变更的洽商,承包商应在洽商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做出增减概算,报送监理和业主进行认证。
第七条 各类工程洽商,应在洽商内容发生前三天内签认(基础处理除外,也应在当日签认),不得后补,凡后补者为无效洽商。
第八条 对无效洽商属于经济内容的,不承认其经济变更,属于技术洽商的,重新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
第九条 对设计变更内容,不采用工程洽商形式,应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通知书。
后附: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洽商签证流程图